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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官宣:個體戶、個獨……納稅信用管理來了 |
發布時間:2021/2/2 12:40:02 來源:中小企業推廣 瀏覽次數:1695 |
近日,浙江省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及解讀(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明確提出,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個人合伙企業等相關類型的企業主體納入納稅信用管理體系之中。
《意見稿》主要內容:
一、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浙江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其他類型納稅人包括: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和個人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非企業性單位。
二、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則。近三個評價年度內存在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100分起評;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90分起評。
三、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評價指標得分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于因直接判級評為D級的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四、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五、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4月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整,并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六、本公告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浙江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發布)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七項廢止。
簡而言之,作為個體戶、個獨企業,也要關心自身的納稅信用等級哦!
納稅信用等級有什么用?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D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而不同信用等級,也會切實影響到企業的日常運營。
比如被評級為A級,地方政府可能會在金融信貸、審批簡化、資金扶持、評先評優、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激勵。
而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話,那么不但面臨加強稅務審核和處罰,而且還會在經營、投資融資、工程招標乃至于享受出入境、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對直接負責人也有嚴厲處罰。
而伴隨著新個體經濟的興起,不少人通過注冊個體戶經營自己的微企業,面對更加嚴格和規范的稅務監管,也可以考慮通過相關平臺減輕運營壓力和違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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